(2017)川0116刑初10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杨连坤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川0116刑初1002号 被 告 人 基 本 情 况 姓名 杨连坤 曾用名 无 民族 汉族 性别 男 出生日期 1979-9-21 文化程度 初中 公民身份号码 户籍所在地 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 住所地 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 前科情况 无 强制措施 2017年7月17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取保候审。现未羁押。 公 诉 机 关 指 控 意 见 公诉机关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公诉人 王海霖 起诉书 文号 双检公诉刑诉[2017]947号 指控 事实 2017年5月25日23时许,被告人杨连坤饮酒后驾驶川A5F×××号黑色奥迪牌小型轿车,从成都市双流区西航港长江路三段往机场路方向行驶,行驶至西航港锦华路二段临港路口段时被执勤民警检查时挡获。经检验鉴定,杨连坤的血液样品乙醇浓度为139.7mg/100ml。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 无 辩护人 无 辩解 意见 无 审理 查明 的事实 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起诉书起诉指控的事实和证据一致。 判决 理由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连坤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乙醇浓度为139.7毫克/100毫升,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追究被告人杨连坤的刑事责任。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杨连坤系初犯、当庭自愿认罪,本院在量刑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法律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 判决 结果 被告人杨连坤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 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逾期则强制缴纳)。 权利 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 组织 宣判 日期 印章 审 判 员 李 骞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 书 记 员 卢 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