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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91执3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鹏飞、马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鹏飞,马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91执315号申请执行人张鹏飞,男,1987年2月24日出生,回族,居民,户籍地菏泽市,现住址。被执行人马涛,男,1974年3月24日出生,回族满市民,住菏泽市,(原花乡酒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1791民初226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没有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鲁1791执31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永刚审判员  葛广科审判员  李 斌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姜喜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