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91执3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鹏飞、马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鹏飞,马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91执315号申请执行人张鹏飞,男,1987年2月24日出生,回族,居民,户籍地菏泽市,现住址。被执行人马涛,男,1974年3月24日出生,回族满市民,住菏泽市,(原花乡酒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1791民初226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没有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鲁1791执31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永刚审判员 葛广科审判员 李 斌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姜喜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