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81民初17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王立岩与赵福山、赵国珍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林郭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立岩,赵福山,赵国珍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81民初1720号原告王立岩,男,1983年11月15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被告赵福山,男,其他自然情况不详。被告赵国珍,女,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王立岩诉赵福山、赵国珍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8月10日王立岩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王立岩的撤诉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立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32元,减半收取2966元(王立岩已预交),由王立岩负担。审判员 哈斯照日格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马 海 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