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502执45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李丹、庞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丹,庞莲,庞世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502执45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丹,女,1981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北海市海城区。被执行人:庞莲,女,1986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北海市海城区。被执行人:庞世海,男,1980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北海市海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丹与被执行人庞莲、庞世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查封、评估了登记于被执行人庞世海名下位于北海市北部湾东路60号欧情海景园17栋6单元1002室的房产及登记于被执行人庞莲名下位于北部湾东路60号欧情海景园21幢三单元0601号房产,现申请执行人以与被执行人正在协商处理为由向法院申请暂缓执行,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自鸣审判员 苏 海审判员 吴 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 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