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6财保1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李江、马立威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江,马立威,颜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6财保197号申请人:李江,男,1977年3月13日出生,汉族,武汉市黄陂区人,住武汉市黄陂区。被申请人:马立威,男,1981年1月13日出生,汉族,武汉市黄陂区人,住武汉市黄陂区。被申请人:颜媚,女,1981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人李江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马立威、颜媚位于武汉市黄陂区前川街百兴街南美银邦居住小区二期X区X栋X单元X室的不动产予以查封,保全标的200000元。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为申请人李江的上述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出具了保险金额为200000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保单号:PZDM201742010000000807)予以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江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对马立威、颜媚位于武汉市黄陂区前川街百兴街南美银邦居住小区二期X区X栋X单元X室的不动产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李江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孟耀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易 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