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02民初344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分行与袁波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分行,袁波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02民初3445号之一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分行,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袁山中路3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0492000663W。负责人:王磊,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振宇,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分行职员。被告:袁波,男,1991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家住宜春市袁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分行(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袁波(以下简称被告)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9日以被告己还清所有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分行撤回对被告袁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审判员 李 琼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周伟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