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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022民初24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9-12

案件名称

固安县京南利达电��厂与王增皓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固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固安县京南利达电塑厂,王增皓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冀1022民初2453号原告:固安县京南利达电塑厂,地址固安县公主府。经营者:星金河,男,1963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宜斌,该厂办公室主任。被告:王增皓,男,1980年1月2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保定市雄县人,现住北京市朝阳区,原告固安县京南利达电塑厂与被告王增皓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给付原告拖欠货款679998.8元;2、要求被告给付原告违约金260910.96元;3、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1月4日至2016年7月22日,被告先后多次从原告处购买电缆桥架,截止2016年7月12日,共欠原告货款879998.8元。被告于2017年1月25日和2017年1月26日给付了20万元,剩余款项至今未付。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王增皓于2017年9月10前给付原告固安县京南利达电塑厂货款30万元,于2017年12月31日前给付原告货款38万元。二、被告如未按照本调解书第一项约定的期限履行义务,另外给付原告违约金20万元。三、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13210元,减半收取6605元,由原、被告各负担3302.5元。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永贤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 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