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82民初19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单汝平、单世民与高升珍、邵宇、于效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汝平,单世民,高升珍,邵宇,于效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82民初1991号原告:单汝平,男,1946年2月19日出生,住吉林省桦甸市。原告:单世民,男,1972年10月24日出生,住吉林省桦甸市。两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萍,吉林李春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升珍,女,1954年3月19日出生,住吉林省桦甸市。被告:邵宇,其他情况不详。被告:于效伏,男,1954年6月13日出生,住吉林省长春市。原告单汝平、单世民与被告高升珍、邵宇、于效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单汝平、单世民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单汝平、单世民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单汝平、单世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单汝平、单世民负担。审判员 李刚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