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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02民初18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虞恩平与高中喜、黄朵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虞恩平,高中喜,黄朵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02民初1875号申请人:虞恩平,身份证登记地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胜阳港街道永安路9号6栋106室。委托诉讼代理人:金营,湖北磁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田超,湖北磁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高中喜。被申请人:黄朵朵。申请人虞恩平与被申请人高中喜、黄朵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高中喜、黄朵朵银行存款人民币45.6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虞恩平以其本人购买的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保函(保单号:10919001900361321125)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高中喜、黄朵朵银行存款45.6万元,查封期限为一年。二、查封被申请人黄朵朵名下购买的楼盘名称为武汉tcl康城绿洲b、c地块,位于湖北省武汉市仁和路138号g7栋1单元4层(4)号(备案登记号为洪140268418,建筑面积为89.24平方米);查封被申请人黄朵朵名下的坐落于武汉市黄陂区武湖农场光明路1-3层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为黄201008494,权证编号02390988,建筑面积为180.2平方米),查封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2800元,由申请人虞恩平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朱海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