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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902民初25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1-02

案件名称

陈某与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酒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甘0902民初2536号原告:陈某,女,甘肃省玉门市人,住甘肃省酒泉市。被告:牛某,男,甘肃省玉门市人,住甘肃省酒泉市。原告陈某与被告牛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因双方庭前和好,原告陈某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郭建林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于永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