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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23执24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罗田县城市管理执法局、陈金尉处罚类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田县城市管理执法局,陈金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23执241号之二申请人罗田县城市管理执法局。被执行人陈金尉,男,1974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罗田县。罗田县城市管理执法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陈金尉城管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作出于(2017)鄂1123行审18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准予执行。立案后,本院向陈金尉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义务。现陈金尉履行了义务,罗田县城市管理执法局于2017年8月4日出具结案证明。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陈金尉已履行完义务,依法应终结执行。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罗田县城市管理执法局与陈金尉城管行政处罚一案(2017)鄂1123行审18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文祥审判员  曾建平审判员  李磊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何春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