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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02民特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兰霖、兰卫国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兰霖,兰卫国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502民特8号申请人兰霖,男,1987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四川省中江县。委托代理人严晔,浙江东唐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兰卫国,男,1963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四川省中江县,现住湖州市吴兴区。法定代理人伍某,女,196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四川省中江县,现住湖州市吴兴区。系被申请人配偶。申请人兰霖申请宣告被申请人兰卫国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兰霖起诉称:2016年2月25日,被申请人兰卫国在湖州市××区××家××、杨美仙夫妇家中装修过程中,从1.3米处双梯上坠落,当日被送至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九八医院进行抢救,诊断为急性重度颅脑损伤,至今昏迷未醒,现生活起居24小时需专人护理。现医疗终结,经法医鉴定咨询,被告知被申请人为植物人,无法辨认和表达自己的行为。基于以上事实,申请人特向贵院提出申请,认定兰卫国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兰霖为其监护人。经审查,2016年2月25日,被申请人兰卫国在务工过程中从1.3米处双梯上坠落,被送至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九八医院进行抢救,被诊断为急性重度颅脑损伤。现医疗终结,兰卫国处于昏迷植物生存状态,构成一级伤残,护理依赖评定为完全护理依赖。据此,认定兰卫国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兰卫国经本院审查,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由其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及其他近亲属担任。现兰卫国的成年儿子兰霖表示愿意担任兰卫国的监护人,兰卫国的配偶伍某亦无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兰卫国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兰霖为兰卫国的监护人。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兰霖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李元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赵 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