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1民初46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阮晓冰与何建兵、唐赛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晓冰,何建兵,唐赛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1民初4669号原告:阮晓冰,女,1974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被告:何建兵,男,1972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被告:唐赛华,女,1976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阮晓冰与被告何建兵、唐赛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阮晓冰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何建兵所有的位于兰溪市云山街道竹园村38幢2单元501室房产,保全价值326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阮晓冰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何建兵所有的位于兰溪市云山街道竹园村38幢2单元501室房产(产权证号:01××14)。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胡琴仙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代书记员 董璐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