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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3刑更13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庹云河抢劫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庹云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3刑更1393号罪犯庹云河,男,1989年7月15日出生于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苗族,初中文化。现在重庆市南川监狱服刑。执行机关重庆市南川监狱以罪犯庹云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审理查明: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月4日作出(2008)渝四中法刑初字第46号刑事判决,认定庹云河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已缴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1年10月13日至2015年12月21日四次裁定共计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至2018年10月9日刑满。此后,该犯在服刑期间继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已获监狱表扬5个。本院认为,罪犯庹云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综合考察罪犯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庹云河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缩减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起止时间为:自2008年4月10日起至2018年2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庞志红审判员  李山中审判员  张 斌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梅琼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