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民终27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华北铁建建设有限公司、河北瑞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华北铁建建设有限公司,河北瑞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华北铁建建设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
案由
债务转移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民终272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华北铁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河北省高碑店市。法定代表人:杜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福安,河北理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北瑞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河北省石家庄市。法定代表人:金双印,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维杰,河北陈丽萍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华北铁建建设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营业场所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青年路17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67434334647。负责人:李胜利,该分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福安,河北理彬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华北铁建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北铁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北瑞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金公司)、原审被告华北铁建建设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以下简称华北铁建保定分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2016)冀0608民初18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将应向华北铁建送达的起诉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独任审判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送由“工地项目部管理人员”签收,且该签收人同日还签收了华北铁建保定分公司的上述诉讼材料,而该签收人并无华北铁建的相关授权,送达程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一审法院在非合法传唤的基础上对华北铁建缺席审理并作出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此外,在严格遵循审理程序的前提下,应正确适用《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关于举证责任分配、证据采信规则的规定,对案件事实作出认定并依法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2016)冀0608民初181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华北铁建建设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345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陈恒然审判员 王红哲审判员 郑金梁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边 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