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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21民初36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田县支行与徐东潮信用卡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田县支行,徐东潮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1121民初3668号 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田县支行,住所地青田县鹤城街道宝幢街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1848453509N。 负责人:吴心毅,系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勇,系该支行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向群,系该支行员工。 被申请人:徐东潮,男,1975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青田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田县支行与被告徐东潮信用卡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徐东潮名下的价值27600元人民币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徐东潮名下价值27600元人民币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艳萍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陈 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