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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02民初7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吴贤萍与刘允高、刘兆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贤萍,刘允高,刘兆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02民初7121号原告吴贤萍,女,汉族,1972年9月24日出生,地址:濮阳市华龙区。委托代理人彭皖江、赵彤彤(实习),河南晖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允高,男,汉族,1974年9月18日出生,地址:濮阳市华龙区。被告刘兆北,男,汉族,1989年4月19日出生,地址:濮阳市华龙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分公司。地址:濮阳市华龙区黄河中路418号。委托代理人宋素杰,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贤萍诉被告刘允高、刘兆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吴贤萍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撤诉的申请,是原告对其诉权的处分行为,且该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贤萍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吴贤萍负担。审判员  翟献宽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万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