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25民初81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叶小梅与魏庄强、许忠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政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政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小梅,魏庄强,许忠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政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25民初819号之一原告:叶小梅,女,1987年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政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林禁,北京盈科(泉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魏庄强,男,1972年1月2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政和县。被告:许忠慧,女,1987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政和县。原告叶小梅与被告魏庄强、许忠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后,原告叶小梅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叶小梅在本案诉讼期间内向法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叶小梅撤诉。案件受理费7197元,减半收取3598元,由叶小梅负担。审判员 魏 萍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丽华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PAGE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