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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2民初9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杨晓波与郑香球、陈基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晓波,郑香球,陈基旺,三门县特种铆钉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22民初987号原告:杨晓波,男,1980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被告:郑香球,女,1970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被告:陈基旺,男,1963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被告:三门县特种铆钉厂,住所地:三门县珠岙镇坎头村**号。法定代表人:陈基旺。原告杨晓波与被告郑香球、陈基旺、三门县特种铆钉厂民间借贷纠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3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于同年8月10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自愿合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晓波撤诉。案件受理费4960元,减半收取2480元,公告费360元,合计2840元,由原告杨晓波负担。审 判 长  王兴华人民陪审员  叶淑红人民陪审员  俞 瞻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代书 记员  胡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