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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28执恢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余文昊、林绳策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文昊,林绳策,长阳土家族自治县董家湾煤矿有限责任公司,长阳巴山煤炭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28执恢64号申请执行人余文昊,男,1973年9月18日出生,土家族,住长阳土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林绳策,男,1965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长阳土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长阳土家族自治县董家湾煤矿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林绳策,该公民总经理。被执行人长阳巴山煤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支军,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余文昊与林绳策长阳土家族自治县董家湾煤矿有限责任公司、长阳巴山煤炭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董家湾煤矿有限责任公司、长阳巴山煤炭有限公司均已停产关闭。本院已裁定提取被执行单位的煤矿关闭补偿资金,但二被执行人涉案较多,金额较大且涉及地方稳定问题。该笔资金需统筹处理,一时难于执行到位,本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0528民初84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情形消失后,本院将恢复该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 斌审判员 李俐雄审判员 田礼民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毛 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