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4民终8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谢环环、廖辉传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梅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谢环环,廖辉传,XX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4民终82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谢环环,女,汉族,1986年11月2日出生,现住梅州市梅江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廖辉传,男,汉族,1970年12月26日出生,住梅州市梅江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XX飞,男,汉族,1985年9月4日出生,住梅州市梅江区。上诉人谢环环因与被上诉人廖辉传、XX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2017)粤1402民初7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上诉人谢环环于2017年7月3日收到一审法院《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未在指定的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谢环环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朱杭基审判员 陆宝华审判员 陈国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洪佳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