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302民初17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原告董永和与被告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永和,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302民初1773号原告:董永和,男,汉族,生于1981年12月18日,住本区。被告: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龙首湖龙首一号工地,其他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永和诉被告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永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永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25元,减半收取41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俞志斌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魏 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