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07执6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芜湖津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水支行、芜湖市鑫力门窗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芜湖津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水支行,芜湖市鑫力门窗有限公司,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07执659号申请执行人芜湖津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水支行,住所地芜湖市鸠江区清水街道清联路4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725536638J。被执行人芜湖市鑫力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弋江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创业支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7865448428。法定代表人:周龙庆,总经理。被执行人XX,男,1976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弋江区,被执行人刘保华,男,1966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弋江区月河星城17幢1单元601室,身份证号码。上列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不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皖0207民初325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芜湖市鑫力门窗有限公司位于滁州市丰全巷44号商铺、46号商铺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梅根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鲍亚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