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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84民初48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4888南通明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浦朱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通明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浦朱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84民初4888号原告:南通明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339057604C),住所地海门市海门街道国际车城29幢609室。法定代表人:杨晓东,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忠,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大燕,该公司员工。被告:浦朱平,男,1966年4月4日生,汉族,住海门市。原告南通明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浦朱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原告南通明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南通明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南通明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何兵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姚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