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24民初9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干支行与陈友平、黄玉珊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干支行,陈友平,黄玉珊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4民初961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干支行。住所地:新干县金川镇中山路**号。负责人:曾文斌,行长。委托代理人:武斌,该行职工。被告:陈友平,男,1984年6月1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新干县人,无业,家住江西省新干县。被告:黄玉珊,女,198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人,家住江西省樟树市。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干支行与被告陈友平、黄玉珊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干支行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友平在开庭前已将所欠原告借款本息还清,现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干支行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干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3422.89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1711.45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干支行负担。审判员 喻建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朱慧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