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23民初14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李薇与彭至勤、彭先念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薇,彭至勤,彭先念,邓海文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23民初1447号原告李薇,女,2001年2月4日出生,汉族,永兴县人。法定代理人李树侠,男,42岁,系原告李薇之父。委托代理人王武忠,男,永兴县阳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代理。被告彭至勤,男,1998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永兴县人。被告彭先念,男,1974年10月14日生,汉族,永兴县人。系被告彭至勤之父。被告邓海文,男,1965年9月9日出生,汉族,永兴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薇诉被告彭至勤、彭先念、邓海文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薇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30元,免于收取。审判员 邝 卫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任甄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