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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23民初14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李薇与彭至勤、彭先念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薇,彭至勤,彭先念,邓海文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23民初1447号原告李薇,女,2001年2月4日出生,汉族,永兴县人。法定代理人李树侠,男,42岁,系原告李薇之父。委托代理人王武忠,男,永兴县阳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代理。被告彭至勤,男,1998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永兴县人。被告彭先念,男,1974年10月14日生,汉族,永兴县人。系被告彭至勤之父。被告邓海文,男,1965年9月9日出生,汉族,永兴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薇诉被告彭至勤、彭先念、邓海文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薇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30元,免于收取。审判员 邝 卫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任甄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