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902执20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范国华、李义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国华,李义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02执2015号申请执行人:范国华,男,1978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被执行人:李义成,男,197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范国华与被执行人李义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照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赣0902民初845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李义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义成至今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李义成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及在有关单位的收入946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等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建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周 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