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民辖终8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福建运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康辉国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福建运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康辉国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民辖终83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运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五一中路115号运通大厦三层。法定代表人:倪新光。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省康辉国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温泉街道五四路153号信茂温泉公寓综合一、二层。上诉人福建运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福建省康辉国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2017)闽0103民初第1858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福建运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上诉称,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合同履行地为原审原告福建省康辉国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的住所地福州市,故请求将本案移送至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福建省康辉国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未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借款合同纠纷引起的管辖权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审被告福建运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五一中路115号运通大厦三层,该地点位于原审法院辖区,福建省康辉国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选择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原审法院基于福建省康辉国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的选择对本案行使管辖权并无不当。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汪 霞审判员 唐宇恒审判员 缪 羽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魏坤贵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