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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03执6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利与被执行人王春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利,王春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03执618号申请执行人张利。被执行人王春辉。申请执行人张利与被执行人王春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803民初177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6月7日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跟踪执行,案号为(2017)双滦执移字第156号,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执行,由王世伟执行本案。执行中查明: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2017)冀0803执61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本次申请执行的债权额为94000.00元,已经受偿0元,尚欠人民币94000.00元。三、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不履行已经达成的还款协议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世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守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