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21民初22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刘德林诉于忠宝民事撤诉裁定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德林,于忠宝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21民初2295号原告:刘德林,男,1984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黑龙江省龙江县白山镇七村24组被告:于忠宝,男,年龄不详,住黑龙江省龙江县七棵树镇前进村。原告刘德林诉被告于忠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主动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德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刘德林负担。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李志海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姜小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