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1执17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福建省百利亨文化产业有限公司常熟分公司、福建省百利亨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福建省百利亨文化产业有限公司常熟分公司,福建省百利亨文化产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1执176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法定代表人:邹建华,总干事。被执行人:福建省百利亨文化产业有限公司常熟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海虞南路88号(印象城购物中心)CS1020-1022、1024-1025号。负责人:许琦。被执行人:福建省百利亨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一北路171号新都会花园广场22层01单元。法定代表人:陈伟煌,董事长。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福建省百利亨文化产业有限公司常熟分公司、福建省百利亨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581民初114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福建省百利亨文化产业有限公司常熟分公司立即停止侵害《被风吹过的夏天》等78部涉案音乐电视作品放映权的行为,并从曲库中删除该作品;福建省百利亨文化产业有限公司赔偿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39000元,此款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85元,由福建省百利亨文化产业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受理,立案标的为4038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福建省百利亨文化产业有限公司常熟分公司、福建省百利亨文化产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但其未履行。执行中发现,被执行人福建省百利亨文化产业有限公司常熟分公司已停业,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的“福建省百利亨文化产业有限公司常熟分公司立即停止侵害《被风吹过的夏天》等78部涉案音乐电视作品放映权的行为,并从曲库中删除该作品”已执行不能。另外,本院在执行XX强等26人与被执行人福建省百利亨文化产业有限公司常熟分公司工资争议案件中,已先行查封了上述被执行人的位于常熟市海虞北路88号印象城购物中心内的音响设备等动产,致本案无处置权;经本院委托对上述音响设备等动产评估,确认评估价为141470元,尚不足清偿另案XX强等26人的工资款242465.8元。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股票登记信息、车辆信息。经向常熟市房产管理处查询,未发现两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登记信息。经向福州市房产管理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福建省百利亨文化产业有限公司名下有房产登记信息;此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未执行到位人民币40385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及终结执行均未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著作权和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无处置权的财产外,未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福建省百利亨文化产业有限公司常熟分公司因实际停业,其侵害申请执行人音乐电视作品放映权的行为已实际停止。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581民初1143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审判长 赵俊峰审判员 陶建清审判员 苏志鑫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赵志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