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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2民初33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叶涵登与吴晓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涵登,吴晓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22民初3320号原告:叶涵登,男,1992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被告:吴晓阳,男,1997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原告叶涵登与被告吴晓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0日以被告已向原告清偿债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向原告清偿债务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涵登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叶涵登负担。审 判 员 陈亚利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代书记员 翟法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