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22民初33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叶涵登与吴晓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涵登,吴晓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22民初3320号原告:叶涵登,男,1992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被告:吴晓阳,男,1997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原告叶涵登与被告吴晓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0日以被告已向原告清偿债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向原告清偿债务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涵登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叶涵登负担。审 判 员 陈亚利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代书记员 翟法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