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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028执3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张月明、张力军运输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厂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月明,张力军,陈淑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028执353号申请执行人:张月明,男,1985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三河市,。被执行人:张力军,男,1972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大厂回族自治县,。被执行人:陈淑艳,女,1968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大厂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月明与被执行人张力军、陈淑艳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月明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现因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陈淑艳的银行存款6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胡 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杨国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