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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9执1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谭真国与重庆壁虎节能建材有限公司、重庆市南川区春飞包装印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真国,重庆市春飞包装印务有限公司,重庆壁虎节能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9执184号申请执行人谭真国,男,1969年9月27日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云阳县。被执行人重庆市春飞包装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南城庆岩社区五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9711661120G。法定代表人杜鸿,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重庆壁虎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覃家岗梨树湾石堰经济合作社,组织机构代码67336302-5。法定代表人明中伦,职务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2016)渝0119民初603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1月25日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案款2988428.3元及利息,诉讼费2196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渝0119执184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持本裁定书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夏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