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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405执保1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刘忠臣与鹤岗市今时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王国良财产保全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忠臣,鹤岗市今时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王国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405执保16号之一申请人刘忠臣,男,汉族。被申请人鹤岗市今时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鹤岗市兴安区。法定代表人王国良,职务总经理。被申请人王国良,男,鹤岗市今时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住鹤岗市向阳区。本院在受理申请人刘忠臣诉被申请人鹤岗市今时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王国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刘忠臣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鹤岗市今时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王国良在鹤岗市棚户区改造办公室应取得的城市棚户区补偿款900万元,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刘忠臣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鹤岗市今时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工商银行开户的xxxxxxxxxxxxxxxxxxx账户内9000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志聘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郭玉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