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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23民初52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安吉洁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詹德青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吉洁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詹德青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23民初5273号原告:安吉洁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吉县递铺镇穆王西路尚城公馆3幢尚城公馆会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37652343943(1/1)法定代表人:蔡巍。委托代理人:胡艳雯,女,系安吉洁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被告:詹德青,男,1970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安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吉洁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詹德青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吉洁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詹德青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安吉洁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吉洁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元(已减半),由原告安吉洁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俞一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何 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