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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03民初493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台州市黄岩民间融资服务中心有限公司与娄兆权、潘洪福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州市黄岩民间融资服务中心有限公司,娄兆权,潘洪福,王兵波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03民初4934号之一原告:台州市黄岩民间融资服务中心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3307617785J。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西城街道县前社区县前街59号。法定代表人:胡华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金松,浙江银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云建,浙江银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娄兆权,男,1976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被告:潘洪福,男,1974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被告:王兵波,男,1975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本院审理原告台州市黄岩民间融资服务中心有限公司与被告娄兆权、潘洪福、王兵波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原告于2017年8月10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履行了付款义务,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州市黄岩民间融资服务中心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74元,减半收取3787元,保全费2611元,合计6398元,由原告台州市黄岩民间融资服务中心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郏永林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代书记员 鲍蒙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