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藏0224民初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贡嘎与南木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萨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萨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贡嘎,南木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萨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藏0224民初27号原告贡嘎,男,藏族,初中文化,1992年2月3日出生于西藏萨迦县,现住西藏萨迦县。被告南木加,男,藏族,初中文化,1992年6月2日出生于西藏萨迦县,现住西藏萨迦县。原告贡嘎诉被告南木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本院在审理中,原告贡嘎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双方内部达成和解为由,向我院申请撤诉,该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贡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贡嘎承担。审判员 战堆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桑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