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30民初14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都支行与黄玉兰、邓建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都支行,黄玉兰,邓建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30民初1420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都支行,地址为宁都县梅江镇金盆小区新广场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60730860694006Y。负责人:方强,系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筱瑛,系该支行业务部主任,特别代理。被告:黄玉兰,女,1973年6月2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宁都县人,住宁都县。被告:邓建华(被告黄玉兰之夫),男,1973年4月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宁都县人,住宁都县。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都支行与被告黄玉兰、邓建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都支行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黄玉兰、邓建华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都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878元,减半收取计439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都支行承担。审判员 刘新桥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黄 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