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5民初528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陈绍文与黄文、王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绍文,黄文,王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5民初5285号之一原告:陈绍文,男,汉族,1966年6月6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世海,系广东邦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文,男,汉族,1970年10月18日出生,住广东省梅县。被告:王艳,女,汉族,1980年11月28日出生,住广东省梅县。上列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诉讼中,原告于2017年8月4日以经双方协商同意内部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于本案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绍文撤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350元、财产保全费2320元,合计567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对原告已多预交的另外3350元受理费,在本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原告申请,本院退还予原告。审 判 长 欧翠芬人民陪审员 黎燕华人民陪审员 梁丽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潘嘉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