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02民初87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绍兴阮明针织有限公司与绍兴柯桥怪才纺织有限公司、傅建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阮明针织有限公司,绍兴柯桥怪才纺织有限公司,傅建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2民初8780号原告:绍兴阮明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袍江红江村后畈江南岸1幢301室。法定代表人:吕小明。被告:绍兴柯桥怪才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齐贤镇迎福小区5幢406室。法定代表人:傅建良。被告:傅建良,男,1971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柯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阮明针织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柯桥怪才纺织有限公司、傅建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本院通知的诉讼费用预交期内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裘彬彬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寿雯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