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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11执字第25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云南滇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王忠富、陈春静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云南滇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忠富,陈春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11执字第2598号申请执行人云南滇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王忠富,男,汉族。被执行人陈春静,女,汉族。关于申请执行人云南滇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忠富、陈春静追偿权纠纷一案,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云0111民初79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云南滇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3278元,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忠富、陈春静已全部履行完生效判决书的给付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云0111民初798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文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 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