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721执保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岳发印与被告西平县同发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协助执行通知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协 助 执 行 通 知 书(2017)豫1721执保4号西平县房地产管理所:本院在审理原告岳发印与被告西平县同发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西平县同发实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西平县盆尧乡张老庄村的房产(价值约400000元)。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一、查封被申请人西平县同发实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西平县盆尧乡张老庄村的房产。二、查封期限为三年。三、查封期间,禁止变卖、变更等附:执行裁定书壹份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