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481执4086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浙江康安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吴新卢、吴苗兰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康安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吴新卢,吴苗兰,吴卓卓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81执4086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浙江康安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宁市海洲街道海昌南路357号1003室。组织机构代码75593207-6。法定代表人:范水荣,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亚明、杨莉丰,浙江海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吴新卢,男,1969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执行人:吴苗兰,女,1970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执行人:吴卓卓,男,1993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康安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吴新卢、吴苗兰、吴卓卓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查询了三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情况,并依法委托东阳市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本院依法评估、拍卖了被执行人吴卓卓名下的汽车一辆,本案现已执行到位101406元,余款及逾期支付利息,因本院另案依法查封的被执行人吴卓卓名下的车牌号为浙G×××××的车辆具体下落不明。查找三被执行人的下落,经查三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均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三被执行人的下落及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吴新卢、吴苗兰、吴卓卓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故本案现无法继续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 敏审 判 员 冯跃宁代理审判员 徐晓良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顾 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