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623刑初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陆玉祥、高云聪非法占用农用地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玉祥,高云聪,方兴元
案由
非法占用农用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西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2623刑初52号公诉机关云南省西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陆玉祥,男,汉族,生于1973年3月8日,小学文化,农民,家住砚山县。1995年8月22日,因犯拐卖儿童罪,被砚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服刑期间于1995年9月17日脱逃;2000年11月14日,因犯脱逃罪和诈骗罪被砚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和二年,与原判拐卖儿童罪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零九个月,2007年2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7年2月15日被西畴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4日由西畴县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西畴县看守所。被告人高云聪,男,汉族,生于1982年2月24日,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西畴县,现住砚山县,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7年3月1日被西畴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6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现在家。被告人方兴元,男,汉族,生于1964年11月22日,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西畴县,现住砚山县,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7年4月26日由西畴县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5月4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现在家。西畴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公诉刑诉(2017)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陆玉祥、高云聪、方兴元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西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清燃、代理检察员查明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陆玉祥、高云聪、方兴元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9月23日,西畴县西洒镇么洒村委会下寨一村、二村将共有的位于豹子丫口的集体林地承包给下寨二村村民彭某(已故)经营。2011年10月25日,彭某委托被告人方兴元开发经营。2013年5月左右,被告人陆玉祥和高云聪与方兴元达成口头协议(书面协议于2013年12月112日补签),约定由陆玉祥和高云聪出资,方兴元出地的方式共同开发豹子丫口的林地租给他人种植三七,2017年1月30日后交还方兴元种植杉木。2013年6月起,被告人陆玉祥和方兴元在未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组织工人对豹子丫口的林地进行开垦,至2013年12月结束。开垦结束后,陆玉祥将其中约40亩地租给徐某某、李某、王某4、卢某种植三七至2015年,后由于没有人租赁且陆玉祥外出打工,方兴元在部分土地上种植三七和杉木,其子王某某在部分土地上种植了生姜。2016年11月18日,经西畴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调查,被告人陆玉祥、高云聪和方兴元在豹子丫口开垦的林地面积为175.23亩,其中,种植生姜的地面积为53.3亩,种植杉木及自然恢复地面积为121.93亩。公诉机关为证明上述事实向法庭提交了如下证据:1.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前科查询记录,判决书,释放证明,林权权属勘查登记表、租赁合同、委托协议,账本、承租合同等。2.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3.鉴定意见:西畴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调查报告。4.证人王某1、王某2、王某3等22人证言。5.被告人陆玉祥、高云聪、方兴元的供述和辩解。西畴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陆玉祥、高云聪、方兴元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175.23亩林地改变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云聪和方兴元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陆玉祥、高云聪、方兴元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1年9月23日,西畴县西洒镇么洒村委会下寨一村、二村将位于豹子丫口的集体林地承包给下寨二村彭某经营。2011年10月25日,彭某委托方兴元开发经营,后彭某死亡。2013年5月左右,方兴元与陆玉祥、高云聪达成口头协议(书面协议于2013年12月12日补签),约定由陆玉祥、高云聪出资,方兴元出地的方式共同开发豹子丫口的林地,用于租给他人种植“三七”,2017年1月30日后归还方兴元种植杉木。2013年6月,被告人陆玉祥、高云聪和方兴元在未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组织工人对豹子丫口的林地进行开垦。开垦结束后,陆玉祥将其中约40亩地租给徐某某、李某、王某4、卢某种植“三七”。其余土地因无人承租,方兴元就用于种植“三七”和杉木,其子王某某也在部分土地上种植了生姜。2016年11月18日,经西畴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调查,被告人陆玉祥、高云聪和方兴元在豹子丫口开垦的林地面积为175.23亩,其中,种植生姜的地面积为53.3亩,种植杉木及自然恢复地面积为121.93亩。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列举并经被告人陆玉祥、高云聪和方兴元质证无异议的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户口证明、前科查询记录、网上比对查询记录、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清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抓获经过、到案说明,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在案为证,相互印证,足以证明本案基本事实,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陆玉祥、高云聪和方兴元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在未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非法改变林地用途,面积为175.23亩,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陆玉祥、高云聪和方兴元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案发后,被告人高云聪、方兴元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据此,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保护土地资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陆玉祥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7年2月15日起至2017年10月14日止。罚金已交纳)。二、被告人高云聪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缓刑考验期从2017年8月22日起至2018年8月21日止。罚金已交纳)。三、被告人方兴元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缓刑考验期从2017年8月22日起至2018年8月21日止。罚金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赖俊杰审 判 员 吴玉军人民陪审员 陆先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田润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