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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执3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7-10

案件名称

江西安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福唯冠油压机械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吉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安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福唯冠油压机械有限公司,赣州锯隆机电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执3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江西安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市安福县武功山大道310号,组织机构代码:49257148-2。法定代表人杨峰,董事长。被执行人安福唯冠油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市安福县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67498252-2。法定代表人李东峰,董事长。被执行人赣州锯隆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市赣县梅林镇红金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56109735-9.法定代表人白庆海,董事长。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10日作出的(2015)吉中民二初字第10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安福唯冠油压机械有限公司、赣州锯隆机电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江西安福农村商业银行���份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2017年8月10日,申请人江西安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终结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吉中民二初字第10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在撤回本次申请而终结本案执行后,在两年内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何淡良审 判 员  李小兵代理审判员  陈 婕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胡 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