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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5民终56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胡少涛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张霞,胡少涛,首汽租赁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分公司,重庆优赛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5民终564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杨柳北路9号(力华科谷)A栋302号。负责人:李飞,职务副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霜,女,汉族,1989年4月29日出生,住重庆市铜梁区安溪镇顺河街。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霞,女,汉族,1971年6月29日出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勤居村。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光(张霞之夫),男,汉族,1963年3月7日出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勤居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胡少涛,男,汉族,1985年5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峡口镇大兴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首汽租赁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奥体五支路。负责人:张晓伟,职务大区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章,男,汉族,1993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城口县葛城街道文化路。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优赛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茶亭北路17号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MA5U43R3XN。法定代表人吴波,职务副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凯,男,汉族,1990年4月29日出生,住重庆市巴南区花溪镇先锋村。上诉人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以下简称华泰公司)与被上诉人张霞、胡少涛、首汽租赁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分公司(以下简称首汽公司)、重庆优赛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赛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2016)渝0108民初4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上诉人华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霜,被上诉人张霞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光,胡少涛及首汽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章、优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华泰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2016)渝0108民初46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并依法改判;2、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被上诉人张霞属于车上人员,不应当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二、张霞误工费计算标准错误,应当按照2015年重庆城镇私营批发零售业计算误工费2608.76元。张霞辩称,当时自己还处于上车过程中,应属车外人员。自己是上市公司驻重庆片区的经理,年收入远高于一审认定的标准,自己为了更快的解决纠纷,未提起上诉,华泰公司上诉理由不成立,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胡少涛辩称,张霞当时正在上车过程中,不可能在车上,由于自己的失误,造成张霞受伤,请求法院依法判决。首汽公司辩称,同意一审法院判决,请求二审依法维持。优赛公司辩称,同意一审法院判决,请求二审依法维持。张霞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胡少涛、首汽公司赔偿张霞医疗费、误工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1661.75元;2、华泰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由胡少涛等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6月18日18时左右,张霞通过手机的滴滴打车软件叫车,并由胡少涛驾驶车牌号为渝B258**的小型轿车,由南岸区长江工业园安德物流沿江溪路往茶园方向行驶,当车停在安德物流门口起步时,未注意车门没有关好,导致车上乘客张霞摔倒在地,造成张霞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张霞因头痛头晕被送往重庆市肿瘤医院住院治疗,于2016年6月28日出院,共住院10天,产生医疗费10339.25元,经入院和出院诊断为:1、枕部头皮血肿;2、鼻部皮肤裂伤;3、皮肤软组织挫伤;4、贫血。现医嘱要求休息半月,并加强营养。2016年6月18日经重庆市南岸区交巡警支队十大队对该起事故依法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胡少涛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张霞不承担责任。事故车辆经查明属于首汽公司所有,并由胡少涛在优赛公司租赁得来,在华泰公司重庆分公司投保有交强险,事故发生时,尚在保险期内。另查明,事故车辆在案外人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投保有商业险,在庭审中,张霞撤回了对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的起诉;胡少涛与优赛公司签订有汽车租赁合同一份,车辆为本案的事故车辆,有效期为2016年5月18日起至2018年5月17日止;优赛公司作为承租方与首汽公司作为出租方就事故车辆签订了一份汽车租赁合同,有效期为2016年5月18日起至2019年5月17日止。一审法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优赛公司与首汽公司作为车辆的管理者和所有者,没有证据证明优赛公司与首汽公司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故张霞请求优赛公司与首汽公司对此次事故承担责任的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张霞是否是车上乘客,能否适用交强险。华泰公司认为,事故认定书中载明有车上乘客张霞字样,故应认定张霞为车上人员,不应适用交强险;优赛公司及张霞、胡少涛均认为事故发生前,张霞还未完全上车,一只脚还在车外,故应属于交强险中的“第三人”,应适用交强险。一审法院认为,事故认定书中虽载明有“车上乘客张霞”字样,但在庭审中,胡少涛与张霞均陈述事故发生前,张霞并未完全上车,张霞的一只脚还在车外,且当事人的陈述与事故发生过程也能相互印证。另,作为乘客其身份并非一成不变,而是处于动态变化中,乘客因为上下车过程中可转化为车上人员,车下人员因为乘车也可转化为乘客。乘客的上车是从车外到车内的过程,也就是从车外人员即“第三者”转化为“车上人员”的过程,上下车是一个连续的过程,都应以乘客的最终目的登上车辆实现为该过程结束的标志,若最终目的未实现,则仍处于转化前的状态,上车过程中受伤仍按处于车下状态处理。张霞通过手机上的软件联系了胡少涛,胡少涛到达了张霞指定的地点,张霞与同行人员准备上车,且与张霞同行的人员己上车,张霞的一只脚己经上车,另一只脚仍在地上,胡少涛未注意而发动车辆导致本次事故的发生,可见张霞并未完全登上车辆,此交通事故发生时,张霞是在车外受伤,华泰公司认为张霞系车上人员受伤的辩解不能成立,一审法院不予采纳。事故发生时,涉案车辆仍在保险期内,故对本次事故产生的损失应先由交强险赔付;关于胡少涛及优赛公司辩称的张霞存在过度医疗行为,当事人均未举示证据证明,故对此辩解一审法院不予采纳。张霞因此次事故产生的各项损失为:医疗费10339.25元,营养费2000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320元,其中张霞已自愿放弃对涉案车辆商业险的赔付请求,华泰公司认为应当扣除20%的非医保用药,一审法院认为交强险范围内医疗费应当全额赔付,且医疗费己经超过交强险范围内的10000元,张霞又已放弃对商业险部分的赔付请求,故医疗费在交强险范围内认定为10000元;误工费7502.5元,华泰公司认为应当按批发零售行业的标准计算,一审法院认为,张霞举示的证据未能证明其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状况,结合张霞所从事的行业性质,按批发零售行业的标准计算;张霞住院10天,出院有医嘱休息半月,故误工天数合计为25天,误工费应为52454÷3×25=3593元;护理费1000元,华泰公司无异议,对此金额一审法院予以确认;交通费500元,华泰公司认为上述费用过高,一审法院根据实际情况,酌情认定交通费300元。综上,张霞因此次事故受到的损失为医疗费10000元,误工损失费3593元、护理费1000元、交通费300元,合计14893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张霞医疗费、误工损失费、护理费、交通费合计14893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2元,由被告胡少涛承担(此款已由原告张霞垫付,限被告胡少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二审中,被上诉人张霞向本院举示了张霞银行账户的“个人活期明细表”、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拟证明每月的工资收入高于本案误工费所依据的标准。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第三者商业责任险中的“第三者”是除车上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事故发生时,张霞一只脚在车外,身体尚未进入车内,在事故发生的瞬间,也并未在被保险机动车车体内。据此,一审法院认定张霞属车外人员,即交强险所确定的第三者是正确的,上诉人华泰公司上诉称根据交警队的事故认定书,张霞应系车上人员,不属于交强险中的“第三者”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另,根据张霞举示的张霞银行账户的“个人活期明细表”和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按城镇非私营批发零售业标准计算张霞的误工费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综上所述,上诉人华泰公司的上诉请求不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41元,由上诉人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周海燕审判员  周 舟审判员  秦 敏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陈园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