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603执恢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曹振国与被执行人XX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振国,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603执恢103号申请执行人:曹振国,男,1950年4月17日出生,回族,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被执行人:XX,男,1976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曹振国与被执行人XX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返还申请执行人费用5600元,并承担本案诉、执费。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曹振国申请案件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5)兴民一初字第218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常 清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殷赤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