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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603执恢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曹振国与被执行人XX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振国,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603执恢103号申请执行人:曹振国,男,1950年4月17日出生,回族,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被执行人:XX,男,1976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曹振国与被执行人XX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返还申请执行人费用5600元,并承担本案诉、执费。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曹振国申请案件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5)兴民一初字第218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常 清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殷赤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