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04民初14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周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04民初1428号原告:周某,男,回族,1991年6月25日生,住开封市禹王台区。委托代理人:张刚,系鼓楼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王某,女,汉族,1985年11月10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原告周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周某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毕曼云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吴 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