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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04民初14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周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04民初1428号原告:周某,男,回族,1991年6月25日生,住开封市禹王台区。委托代理人:张刚,系鼓楼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王某,女,汉族,1985年11月10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原告周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周某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毕曼云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吴 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