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14民初40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徐静皎、白如岗与阳光一百置业(辽宁)有限公司、阳光壹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静皎,白如岗,阳光一百置业(辽宁)有限公司,阳光壹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14民初4016号原告:徐静皎,女,1985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铁西区。原告:白如岗,男,1984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昌图县太平乡。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静皎,女,1985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铁西区。被告:阳光一百置业(辽宁)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杨士乡科研村。组织机构代码:76006732-0。法定代表人:萧德迎,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静,女,1988年6月13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法务部员工,住沈阳市和平区。被告:阳光壹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阳光路26-4号101号。负责人:宫涛,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孔蕾,女,1967年6月16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办公室员工,住沈阳市沈河区。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徐静皎、白如岗诉被告阳光一百置业(辽宁)有限公司、阳光壹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静皎、白如岗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静皎、白如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静皎、白如岗承担。审 判 长 付冬梅人民陪审员 陈 悦人民陪审员 熊丽静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李雪威 更多数据: